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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16日公布“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方维、袁宗保荐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年12月13日至年3月12日期间,暂不受理方维、袁宗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方维、袁宗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年11月25日,帝欧家居发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帝欧家居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方维、袁宗。
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基本信息显示,方维目前的执业机构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年2月17日,登记状态正常。
袁宗目前的执业机构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年10月18日,登记状态正常。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方维,袁宗: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年12月13日至年3月1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