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就《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主体:
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邮箱:kaoshi2
sac.net.cn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协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发布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年3月17日
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测试,负责制定测试规则、执行标准、组织命题、考务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协会组织的测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协会遵循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原则,成绩作为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的参考。第二章 测试
第五条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考察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等。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合规负责人、资信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第六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第七条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第八条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参考科目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在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第九条测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般水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自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参考。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人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人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第十条测试由协会负责组织,实行统考与随报随考相结合的形式。第十一条协会建立测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测试人员信息、测试成绩等有关信息。第三章 命题
第十二条测试命题应当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第十三条协会制定命题专家管理制度,组建命题专家库,组织命题专家开展命题工作。命题专家由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第十四条命题专家按照测试大纲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测试统编教材或者协会指定的参考书目开展命题。命题不得超过测试大纲规定的范围。试题应当题意明确、客观准确,不存在争议性或者不具备认识一致性的内容。第十五条命题专家按照协会制定的命题程序和标准,编写、审核、修订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题库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知识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更新。第十六条协会确定各测试科目试卷的题型、题量和测试时长,并事先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协会根据测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结构等要素,设定组卷规则,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测试试卷。试卷应当经过审核、复核和难度评估。第十八条测试试卷组成的同时,应当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九条测试应当建立备选试卷机制,测试实施前,由测试系统随机抽取测试使用的试卷。第二十条命题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工作形式,组卷应当采取集中会议的工作形式。第二十一条协会制定测试保密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题库、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专家和参加命题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事先接受保密培训,签署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命题专家自参加命题工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水平评价测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参与编写、出版有关测试的辅导用书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第四章 考务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测试相关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成绩、咨询等。第二十四条测试的时间和年度举办计划由协会确定并公告。具体实施时间、报名方式、测试地点等以考前报名公告为准。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按照协会报名公告要求填写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参加测试。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测试要求,安排考区、考点、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管理考场事务,维持考场秩序。第二十七条测试主要采取计算机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采用笔试等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考生在测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存在违反考场纪律的,监考人员应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违规责任,违规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违规事实。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其有关违规事实及拒绝签字情况。第二十九条 阅卷采取计算机或人工评阅的方式进行,协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成绩的客观、准确。第三十条测试成绩由协会在测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报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测试成绩。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测试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作答情况和复核结论,不接受考生针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异议申请。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测试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系统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第三十三条协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承担全部或部分考务工作,可委托考区所在地方证券业协会进行巡考监督,相关程序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协会管理制度执行,签署协议应明确相关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测试的公平、公正开展,参加测试的考生、命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测试的相关规定,服从安排。负责组织云考试、专场考试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关要求,维护测试秩序,不得有组织、协助作弊等行为。第三十五条协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处理措施,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因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被协会采取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自律措施的,禁考期间内参加测试的,成绩无效。第三十六条考生存在以下轻微违规情形之一的,经劝告无效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处理措施:(一)未按要求将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测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测试,或者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四)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五)将准考证、草稿纸带离考场的;(六)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考生存在以下一般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测试的处理措施:(一)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二)偷看、抄袭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实施影响他人测试行为的;(四)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考生存在以下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测试的处理措施;正在进行从业人员登记申请的,协会将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协会对其采取24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一)在测试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查阅相关内容的;(二)伪造相关证件、档案、证明等其他材料取得测试成绩的;(三)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的;(四)考生在测试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五)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考生存在以下特别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参加测试的处理措施;正在进行从业人员登记申请的,协会将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协会对其采取36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一)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的;(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三)抄写或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四)在测试过程中使用器材接收、发送有关信息的;(五)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或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六)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条测试当场发现违规行为的,考生如对测试现场违规处理有异议,须在测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测试之后发现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向其发送通知,告知其违规事实和初步处理意见,考生对违规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第四十一条申辩期满后,协会考试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及考生的申辩意见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对需要采取取消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的措施的,由协会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处理,并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