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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保荐业务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1发行人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为保荐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2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列席而不是出席,不包括总经理会议)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事前审阅而不是事后审阅)

(5)对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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