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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系列解读之九保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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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保生周伟

朱媛媛李瑞轩

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重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宣告实施近二十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年《若干规定》”)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中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进入全新时代!

《规定》弥补和完善了年《若干规定》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变化所呈现的诸多缺失与不足,切实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与市场关切,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此,我们将发布系列文章,从制度沿革、修订要旨、实践争点和规则适用等角度对《规定》中的重点条文进行深度解读。本文为系列解读文章的第九篇——保荐承销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下文合称“中介机构”)的责任。

综览

二十年铸一剑: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第一篇

适用范围

第二篇

前置程序的取消及其影响

第三篇

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

第四篇

诱空型虚假陈述

第五篇

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

第六篇

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

第七篇

损失认定与损失因果关系

第八篇

发行人董监高的责任

第九篇

保荐承销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点击可查看原文链接

年《若干规定》对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前置程序,对中介机构过错认定、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随着审判实践从中介机构角度率先开启取消前置程序的试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业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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