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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是如何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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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众所周知,盗用是一种没有固定方式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可以引用普通法或州的监管法规。盗用诉讼曾成功地保护了股票市场指数,如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和标准普尔指数。

受保护的和不受保护的

要确证盗用必须有如下三个条件:首先,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技术和努力创造了法庭可以确认为是一种产权的“东西”;第二,被告利用了这种东西,只花费很少的或者没有花费成本,因此法庭可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不劳而获”;第三,被告由于盗用而使原告遭受了损失。损失可用原告的利润被分走来证明。下面的案件(有两个涉及金融服务)与盗用法有关。

1.联合通讯社诉国际新闻服务公司案

联合通讯社(AP)收集新闻并通过其隶属的报纸发布。当新闻在美国东部发布后,国际新闻服务公司(INS)以AP的无版权的新闻为基础撰写新闻稿。于是,INS与AP在西海岸竞争报纸的销售。AP起诉说这是不正当竞争。INS辩护说AP的新闻没有任何版权保护,一旦报纸出版,新闻就成了公共财产,可以被任何人用于任何目的。因此,INS可以复制或改写它并卖给不属于AP的报纸。

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个辩护。法院定义盗用为“利用原告组织并花费劳动力、技术和资金所得的,且可以由原告卖钱的材料。”于是法院认为INS的复制为:“正在原告要获得利润的时候,未经过授权地干扰原告的合法业务的正常经营,目的是将利润的一部分从那些已获得利润者转到尚未获得者手中;被告在竞争中获得特殊优势是因为它未承担任何费用。”法院的结论是:尽管新闻没有版权,但INS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标准·普尔公司诉商品交易所案

在第一个案例中的国际新闻服务公司的例子在金融业中也有,商品交易所(Comer)提供的期货合约是以商品交易所(Comex)股票指数-和标准普尔(SP)指数完全相同的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标准普尔控告商品交易所盗用、商标侵权、错误地说明产品的来源、商标冲淡、版权侵犯以及其它罪名。地区法院禁止交易基于商品交易所指数的产品,首先是因为盗用。美国上诉法院同意这一判决,认为使用标准普尔是盗用。

3.道·琼斯公司诉芝加哥交易所案

INS的判决同样也适用于禁止芝加哥交易所(CBT)用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同样的方法计算它自己的指数化证券产品的价值。CBT企图用一个广为人知的股票市场指数来作为其金融产品的基础。当它无法获得使用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许可证时,CBT就创造了一个相似的指数,并且打算按照已公布的道·琼斯的计算方法独立计算。但法院作出了对道·琼斯有利的判决:

“道·琼斯平均指数与一般股票市场行为的强烈相关性是(交易所的)指数合同作为套期保值措施起作用的必要条件,也正是这种相关性给予“套期保值者”对合约的信心。这种相关性是仅仅作为道·琼斯的专长存在的,也为道·琼斯带来了很大商誉和名望。因此交易所使用道·琼斯平均指数不是“另一系列的”服务……(而且)交易所的行为在盗用概念的范围之内。”

怎样获得保护

将来反盗用保护可能不会作为保护金融产品的可行方法,因为它可能因为专利或权法优先实行而无效。联邦专利法的优先权在波尼特(Bonito)船舶公司诉霹雳船艇(ThunderCraft)公司案件中得以成功地运用。波尼特船舶公司控告霹雳船艇公司用直接浇铸法复制其船身。佛罗里达的法律特别禁止这种复制,这是一种有争议的盗用形式。美国最高法院发现联邦法对佛罗里达法有优先权,联邦法只对可以有专利的标的物实行专利类保护。

霹雳船艇公司还在版权法的基础上提出联邦法优势的辩护,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某些确定的设计;但是,法院没有接受版权法的辩护,而是在专利法的基础上就作出了判决。因此,法院没有考虑包括版权标的物的州法盗用保护是否因为联邦法的优势而无效的问题。芝加哥交易所案涉及使用已出版公布的指数中的股票价格的数学方程式。

值得讨论的是,道·琼斯指数中的股票清单是专利标的物,或者仅是在联邦法下受保护的标的物。同样,计算指数的计算机系统是有专利的,而且计算程序是有版权的一可争议的是,这也仅是在联邦法下受保护的标的物。如果法院接受任何一种观点,道·琼斯公司关于盗用的那类案件现在可能会因为联邦法的优先权而作为专利和版权案来审理。

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用来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保护并非互相抵触的,典型的诉讼案涉及到版权、专利、盗用和商标的混合诉讼。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创造者来说,这些保护可以保证研究和开发成本的回收并能使创造获得报偿。这样,那些创造、承销、发行和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就可从现有保护获益。对竞争者来说,专有权造成了很大风险。

只要有可能侵犯已知的专利,从专利律师那里获得法律建议是关键性的。法庭判决将迫使金融产品从市场退出。另外,损失(法院对故意案件增收的罚款)、律师费、成本和利息,以及刑事惩罚(判刑的情况是有限的)都可能是侵权的代价。因此,那些提供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品的公司必须注意别的公司所可能拥有的法律保护。

普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禁止竞争者的盗用来保护劳动、技能和努力的成果。标准普尔公司和道·琼斯公司曾经成功地起诉他人滥用它们的股票市场指数。不过,这种对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形式在现在的法庭判决中越来越不被采用了。

实施

如果反盗用保护存在,则它是凭借州法而存在的。因此,州法开始应该判断案件的诉因,证明盗用的法律要求和可实行的补救措施的适用性。案件必须在州法院审理,除非存在需要联邦法院审理的基础(例如,有多种诉因的混合)。理论上,盗用可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原告必须对盗用提出优势证据。

尽管会发出禁令,但法院很少给予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或其它成本。盗用诉讼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可能很昂贵。第一,法律含糊且会产生争议。第二,没有像专利、联邦注册的商标和版权一样的有利的法定推论。第三,在法庭甚至还没弄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前,联邦法是否优先于反盗用保护的辩护就已经提出来了。

对竞争者来说,对这些保护的侵犯会带来使自己陷入业务困境和巨额债务的风险。还存在潜在的不得不从市场上撤回成功的金融产品的风险。不得不撤回以及替换某些证券的文件工作也花费很大。因为风险现在比较大了,在提供竞争性金融产品之前应该仔细而且全面地作考虑。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用来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保护并非互相抵触的,典型的诉讼案涉及到版权、专利、盗用和商标的混合诉讼。

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创造者来说,这些保护可以保证研究和开发成本的回收并能使创造获得报偿。这样,那些创造、承销、发行和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就可从现有保护获益。对竞争者来说,专有权造成了很大风险。法庭判决将迫使金融产品从市场退出。另外,损失(法院对故意案件增收的罚款)、律师费、成本和利息,以及刑事惩罚(判刑的情况是有限的)都可能是侵权的代价。因此,那些提供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品的公司必须注意别的公司所可能拥有的法律保护。

长处和短处

下面是反盗用保护的优点:即时性(如果有反盗用保护的话);不涉及注册费用;无限期。也有一些缺点,包括:可能在某个州不适用或根本没有反盗用保护;诉讼效率低;多半不会给予货币赔偿、律师费、成本、利息等方面的补偿;它不禁止独立创作或复制非唯一的标的物。尽管如此,反盗用法已经被成功地用于保护股票市场指数,也可用于保护其它投入劳动力、技术和付努力的方面。

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盗用)法被用来保护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和金融创新。尽管标准含糊而且可用性不确定,反盗用法也有自己的地位。在某些情况下,此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是保护一项金融产品的唯一办法。不过,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更有效率而且也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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