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年内再次开出“飞单”罚单。
近日,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朱俊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称。
江西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兴业证券分公司员工首次出现“飞单”的行为。
年11月,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彼时,进行“飞单”操作的郏嘉琪,也被上海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而从整个行业的情况来看,券商员工因“飞单”行为而招致监管处罚的情况,年内已非个例。今年3月份,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施赵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施赵东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该员工的相关行为也招致平安证券分公司被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云南证监局同时发布公告称,对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存在两方面违规事实: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云南证监局指出。
据了解,“飞单”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向客户销售非本单位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具体而言,《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申万宏源证券表示,“飞单”的成因是一些机构希望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私下帮助其售卖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从中获取收益。这些机构往往难以达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发行方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飞单’的金融产品通常会被包装成‘高收益’、‘低风险’,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是相对应的,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实际上‘飞单’产品往往不能按期兑付收益,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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