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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出台新规网下投资者不得超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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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证监会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办法》年最近一次修订时,注册制改革尚未试点,制度安排是基于年《证券法》和核准制理念,难以满足当前全面实行注册制的立法和监管实际;二是目前发行承销规则体系较为庞杂散乱,规则交叉重复较多,实践中法律适用较为复杂;三是作为发行承销监管的统领性制度,《办法》结构纲目有待优化,信息披露重点不够突出,监管和处罚手段不足。为此,需要对《办法》及一系列相关文件进行“立改废”。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新股询价定价机制:

一是全面实行以市场化询价方式定价为主体,以直接定价为补充的定价机制。修订后的《办法》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或者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设定了采取直接定价方式的限制条件,并在科创板引进直接定价机制。

二是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机制,优化参与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询价,授权证券交易所结合板块定位作出规定。同时加强对网下投资者监管,要求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三是保持最高报价剔除、参考“四个值”定价的制度安排,完善询价定价约束机制。保持剔除最高报价的制度安排,授权证券交易所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各板块“四个值”定价参考要求和风险提示要求。

四是发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定价引导作用,在主板引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优化了再融资发行承销规定。

为避免与IPO发行承销规定混淆,修订后的《办法》将再融资主要条款归纳到一章,对再融资发行承销的普遍适用条款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发行;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购方式、向原股东配售、网下分类配售、增发超额配售选择权、二次配售等制度安排;三是明确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禁止参与的关联方范围等。

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责编:陈玉尧

审核:李震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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