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任家兴、陈雯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任家兴、陈雯保荐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年3月23日至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任家兴、陈雯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任家兴、陈雯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年5月1日,永鼎股份(.SH)发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显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是任家兴、陈雯。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任家兴、陈雯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任家兴,陈雯: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年3月23日至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