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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刘贵祥证券市场看门人打瞌睡要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最高院刘贵祥:证券市场“看门人”打瞌睡要付出代价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而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如是表示。

在提高证券市场造假的违法成本方面,刘贵祥举了个例子:

有一家经营炒股软件的上市公司,原先在行业内很有名气,在公司开始出现亏损之后,实际控制人以各种方式粉饰财务报表,年度虚增利润1.2亿元。证监会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处以30万元罚款和五年市场禁入。

“大家可能会认为,这家公司造假一个多亿,只罚了几十万,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但刘贵祥表示,“我们看接下来的民事追责,会切实体会到在资本市场撒谎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后,名投资者向这家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亿多元,经法院判决和调解最终实际赔偿了3亿多元。”

刘贵祥也坦言,客观地说,过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诸如康美药业等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证券法和刑法专门进行了相应修订。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的刑期,大幅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

据刘贵祥介绍,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打击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去年人民法院主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是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在防范和抑制财务造假方面,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类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的“看门人”,负责审核和验证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只有进一步压实“看门人”的责任,才能有效防止和抑制财务造假活动。近年来,有一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时候“打瞌睡”,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求,配合进行造假活动,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承受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但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度一律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三是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发布依据证券法与民诉法的规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证券法关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个《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再次向社会各界释放出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司法解释颁布后,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都已经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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