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股票简称:滨化股份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转债简称:滨化转债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情况:截至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2,,,元滨化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累计转股数,,股,占滨化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9.55%。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滨化转债金额为,,元,占滨化转债发行总量的11.30%。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4月10日公开发行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滨化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元,发行总额人民币,.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00万元可转债于年4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滨化转债”,债券代码“”。
根据有关规定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滨化转债自年10月16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滨化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4.78元/股。年6月3日,公司实施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为4.68元/股。年5月27日,公司实施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为4.58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因滨化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公司决定提前赎回滨化转债(详见公司于年12月31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滨化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滨化转债转股期间为年10月16日至年1月10日。
截至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2,,,元滨化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累计转股数,,股,占滨化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9.55%。其中,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共有,,元滨化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数43,,股。
截至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滨化转债金额为,,元,占滨化转债发行总量的11.30%。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
四、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联系传真:-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月4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滨化股份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转债简称:滨化转债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刘洪安持有公司股份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以减持计划披露时的总股本计算,下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于年6月10日披露《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刘洪安本次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减持价格为按市场价格,减持期间为年7月5日至年1月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刘洪安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施
刘洪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已达到
刘洪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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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股票简称:滨化股份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转债简称:滨化转债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滨化转债”赎回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年1月10日
●赎回价格:.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年1月11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滨化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滨化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年12月1日至年12月21日,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4.58元/股的%,即5.95元/股,根据《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滨化转债”或“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滨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滨化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滨化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年12月1日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滨化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滨化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公司股票自年12月1日至年12月21日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滨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4.58元/股的%,即5.95元/股,已满足“滨化转债”的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年1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滨化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元/张(债券面值及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当期计息年度(年4月10日至年4月9日)票面利率0.50%;
计息天数:自年4月10日至本次赎回日年1月11日(算头不算尾)共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为IA=×0.50%×/=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78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78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78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