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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券商被判承担赔偿新证券法下连带赔偿或

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保荐券商被判承担华泽退赔偿,新证券法下连带赔偿或成常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也要连坐——这不仅仅是还未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的规定,而且已经有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真的吃了官司!

最新的案例,是总部位于深圳的头部券商国信证券。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因华泽钴镍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一案,作为其保荐人、审计机构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被投资者一起告上法庭,成都中院近日做出判决,国信证券、瑞华所向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从代理该案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处得知,目前只是一审判决,国信证券、瑞华所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的金额也不大,总计3.7万元,但却对后续的投资者索赔意义重大。可查信息显示,已有多名投资者起诉国信证券。

A股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券商、审计机构连带赔偿的案例并不多。在国信证券、瑞华所之前,只有中德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寥寥几家机构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近修订通过的《证券法》中,券商的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再次被强调,未来是否有更多券商、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场将拭目以待。

第二家被判连带赔偿的券商

根据成都中级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国信证券、瑞华所被判令,向包含两者在内的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冯某,赔偿损失.61元。其中,国信证券、瑞华所分别在40%、60%的范围内,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国华称,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年1月10日到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但最终索赔条件须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向已经退市的华泽钴镍索赔一事,要上溯到年。

年11月底,华泽钴镍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年1月,证监会对华泽钴镍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监管处罚。随后,担任保荐人、审计机构的国信证券、瑞华所,也先后被立案调查,并在年受到处罚,分别被罚没业务收入万元、万元。

迄今为止,国信证券、瑞华所尚未披露法院判决信息,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依据不得而知。

根据监管处罚认定,华泽钴镍年、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国信证券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等多份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核查该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应收票据、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瑞华所也因华泽钴镍上述年报虚假记载,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在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赔偿案件中,除了先行赔付,券商在法律层面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在此之前,只有中德证券在昆明机床虚假陈述案中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昆明机床年11月11日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机集团”)签订协议,拟将所持该公司25.08%的股份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紫光卓远”),后者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受此消息刺激,昆明机床在年11月19日复牌后连拉四个涨停板。

不料,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披露称,前述股权转让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审批,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当年2月17日,昆明机床公告上述协议、非公开发行方案自动解除、终止,其股价当天又一度跌停。在此过程中,中德证券的身份是财务顾问。

年9月,昆明机床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认为该公司披露股权变动时,未披露相关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等条款,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40万元;作为财务顾问的中德证券,也被责令改正、罚没万元。

监管处罚后,投资者随即向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索赔。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年6、7月间,云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昆明机床、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中德证券,按实际损失发生额的70%,赔偿昆明机床投资者损失。判令中德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之一,是其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都受到了处罚,但投资者的损失并未得到补偿。”刘国华说,数百名投资者起诉了华泽钴镍,并要求国信证券、瑞华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的判决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会否有更多券商被索赔

在A股的历史上,至今已有上百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在一些严重的欺诈发行案件中,虽然券商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但在法律层面,无论是券商,还是审计机构,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都为数甚少。券商中,目前只有中德证券、国信证券两家,审计机构除了瑞华所,也只有此前大智慧虚假陈述中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与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索赔案不同的是,昆明机床部分投资者的诉讼,云南高院已做出二审判决,并已进入生效阶段。而华泽钴镍只是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国信证券、瑞华所最终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待法院二审判决。

而在《证券法》修订通过后,事情可能正在发生变化。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两个专章,重点突出了关于投资者保护及维权问题。

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公告的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些规定对券商的冲击很大,不管是IPO的上市前上市中,还是上市后,以及借壳上市、收购的过程中,出现了欺诈发行,或者是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券商都要承担法律风险。”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修订之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就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索赔大多是分散进行,周期长、成本高昂,投资者往往将索赔对象锁定为上市公司,甚少触及中介机构,因此少有券商、审计机构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新版《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可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以前很可能打官司两三年,甚至你打七八年,投资者都赔不到钱,现在可以集体诉讼,投资者索赔的成本就大大降低了。”前资深券商人士、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说,虽然没有使用集体诉讼的提法,但可以看做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证券交易纠纷的最大特点就是同质化,今后,只要有判例、参与登记,就可以对其他投资者生效。

随着新的《证券法》修订,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即将登场,是否会有更多的中介机构,将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还没生效,现在还有点不好判断,毕竟是个全新的局面。”刘国华说,会不会有更多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要看后续的司法实践才知道。

投资者保护的“度”在哪里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成本,让违法者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益,将对各类证券诈违法形成极大的震慑,对打击违法违规者、保护投资者权益、改善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来说,这可能会对其生产经营、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由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其风险,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

刘国华认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过百家上市公司,如果都被列为集体诉讼对象,索赔人数可能以万甚至十万为单位,索赔金额可能以亿元甚至十亿元为单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价可能造成较大的冲击,可能会与上市公司现有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如何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者,又尽可能保护绝大多数投资者,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此外,被处罚的上市公司都是可诉对象,是全面启动对这些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还是从中选择一部分,这会对这些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其中也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出台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对券商业务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面的,对上市辅导、保荐、持续督导、财务顾问等各个环节、业务类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董登新说,除了上IPO环节,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阶段、财务顾问的并购项目出了问题,券商也要担责,责任很重,风险也很大,中介也可能放弃一些业务,不愿将一些优质企业推向资本市场。

“既要实现依法治市,又要照顾投资者积极性,摸索一套有效的方式,测试一下市场反应,是完全有必要的,要对成熟市场的经验有所借鉴,又有所超越。”董登新说,美国推出集体诉讼时,市场就曾担心投资者维权过度,可能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困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不错,因此这个度怎么拿捏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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