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且制度设计初衷相异的证券储架发行制与授权资本制竟存在诸种契合。“效率”是其共通的制度设计理念、“分次发行”是其共有的制度设计构造,并且在操作规程上两项制度存在着衔接与重合。然而,法定资本制却与证券储架发行制存在诸多冲突。为此,欲引入证券储架发行制必当对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正式确立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公司法地位。一、问题的提出证券储架发行制是与即刻发行相对应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是有关业已注册或通过核准证券分次发行的上市(公众)公司再融资机制。与之相异的是,授权资本制则是在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衡平基础上兼顾筹资机动性而建构的关于资本形成、运营及退出的资本运作机制之一,在授权资本制模式下,董事会被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且在一定额度内分次发行额外股份以增资。不无疑问,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不甚相同的制度设计初衷,两者究竟存在何种契合?追根溯源,探究本质,不难发现证券储架发行制与“再融资”有关,而授权资本制与“增资”有关,彼此具有本质上的趋同性,不一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却有相同的设计理念;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却有相似的制度构造;另外,在证券发行环节,授权资本制与证券储架发行制亦存在种种默契与衔接。细言之,一是从制度设计理念来看,无论彼此之利益归属是背道而驰,抑或相向而行,证券储架发行制与授权资本制皆是一种基于效率考量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讲,并且均是一种灵活机动的效率化融资机制。二是从制度的基本构造来看,或许授权资本制的辖域不仅仅局限于资本形成环节,资本运营、资本退出等资本运行方式亦在其统摄之下,然而,单纯从资本形成环节考虑,其与证券储架发行制的基本构造不可谓不同。证券储架发行制的核心在于证券的“一次注册(核准),多次发行”,而授权资本制的精髓在于“授权”,于证券发行层面分析,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分次发行实为制度之精华。三是从操作规程之衔接性来看,授权资本制的操作程序处于证券储架发行制运行程序的统摄之下,或者说授权资本制是证券储架发行制实施的前提,因此,授权资本制与证券储架发行制之操作规程存在重合性、交互性与衔接性。如上文所述及,证券储架发行制与授权资本制确实存在种种契合,然而,两者之间的契合究竟是有意为之,还是不谋而合,或许这已经不是那么重要。至关重要的是,在我们发现此种契合之后,如何将这这种契合实现“帕累托最优”,使彼此运行流畅,同时又相互促进。这不仅是证券储架发行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源起国——美国——亟需考量的问题,或许制度移植国或借鉴国更应给予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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