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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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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获悉,12月2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到,鉴于上市委、重组委把关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在政治素质、专业背景、专兼职人员比例上对委员提出更高要求。在总结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相关积极成果和有效做法,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优化上市委、重组委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一是调整委员会名称,突出上市委、重组委的审核职能。二是进一步规范上市委、重组委运行,完善委员“选用管”全链条机制,细化委员构成、履职和管理等具体事项。三是调整委员结构,进一步加强委员管理,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按照《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上市审核委员会和第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新两委)。

二、新两委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注册制板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证券退市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的审议。

三、新两委聘任公告发布前,本所创业板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创业板第一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和第十届上市委员会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年修订)》履行职责。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12月23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及退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审议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退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申请以及证券退市相关事项。本所设立重组委,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以下简称重组申请)。上市委和重组委组成、履职、会议组织、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委和重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办法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上市委和重组委通过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五条本所负责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的日常管理,为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上市委、重组委委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规定履职尽责,接受本所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任期

第六条上市委委员和重组委委员(以下统称委员),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由本所聘任。

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以具有证券监管经验专业人员担任的专职委员为主。

第七条上市委由不超过三十名委员组成,重组委由不超过二十名委员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委和重组委的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

第八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三)熟悉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退市相关业务及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四)熟悉所在领域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五)最近三年没有影响履行委员职责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所遵循依法、公开、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聘任委员:

(一)本所和本所提请的相关单位推荐委员人选。推荐单位应当就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与廉洁自律等情况出具意见。

(二)本所在本所网站公示委员人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本所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在履行决策程序后作出聘任决定。

第十条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同时担任上市委和重组委委员的,其重组委委员任期与其上市委委员当届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的,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上市委和重组委完成换届前,委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本所根据需要,经履行相关程序,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第十一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存在不遵守回避制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未勤勉尽责,不符合本所考核要求;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五)推荐其担任委员的单位提请解聘,经本所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

(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上市委会议或者重组委会议;

(七)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解聘后,本所及时选聘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委员从派出单位离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上市委和重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市委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其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二)重组委对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重组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其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三)上市委对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退市相关审查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提交的相关书面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四)上市委和重组委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不同意转板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五)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上市公司依规申请听证的,上市委听取其陈述及申辩意见;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上市委和重组委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和重组审核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交讨论的审核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勤勉尽责,按时出席会议;

(二)及时向本所及其派出单位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有关事项;

(三)及时向本所及其派出单位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工作纪律和履职要求。

第十五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兼职委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本所可以根据情况对参会委员或者会议安排等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委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派出单位与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派出单位近两年内为发行人或者交易对方提供保荐、财务顾问、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召开前,与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七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和重组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处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抽选委员参加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设施,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等;

(二)协助会议召集人维护会场秩序,负责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录音录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

(三)在本所网站发布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有关信息,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四)落实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五)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

(六)上市委和重组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上市委和重组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开展审议工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审议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第二十条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

本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抽选等方式确定参会委员,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第二十一条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确认出席会议的,应当签署声明与廉政承诺,并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秘书处。

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日前将回避或者缺席申请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拟参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日前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委员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本所收到拟参会委员回避或者缺席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后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该委员应当回避,本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委员、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有关回避申请,但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本所要求相关委员回避。

因回避或者缺席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及时公布;难以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的,本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或者该次审议会议对特定事项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不得私自与本次审议事项相关的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发行人、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的专业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委员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议会议召开时,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确认应当参会的委员全部到场后,宣读会议纪律、注意事项和拟审议事项。

审议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审议会议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会议无法继续召开的,可以暂停会议。

导致会议暂停情形消除后,会议继续进行;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本所可以另行安排或者取消会议,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结束时当场提交委员工作底稿,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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