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证券发行”一章中将“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合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我国拟修改证券法加大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四审。修订草案四审稿拟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修订草案四审稿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来源:中国新闻网)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日“四审”六大修改意见出炉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报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见,包括了:
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二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三是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是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