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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做好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为全面注册制

日前,《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责令回购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责令回购办法》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系,并且在救济手段上更加快捷,更充分显示对相关责任人的警醒。

《责令回购办法》早在去年4月就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常务会议上通过,现在正式公布施行与全面注册制同步,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如果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这是责令回购制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看到,《责令回购办法》强调了欺诈发行责任人的财产责任。

用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你怎么吃进去的,就怎么吐出来。如果欺诈发行行为得到了证实,证监会就可以责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以基准价格或投资者购入价格进行回购,从而让投资者不因为欺诈发行出现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在责令回购的过程中,有三类人持有的股票是不能回购的。其中包括: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持有的股票;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承销商因包销买入的股票;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这充分体现出“过责相当”的原则。对欺诈发行有责任的行为人就不应该再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自行承担违法行为所应承受的相应后果,甚至要受到相应处罚。

更为严厉的是,《责令回购办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证监会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查封。这类似证监会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要看到,《责令回购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带来的更大刑事风险。

可以预计的是,随着注册制及相关配套措施包括《责令回购办法》的出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会继续加大,欺诈发行的种种行为将难以遁形。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在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之外,在刑事责任方面也需要警醒。

有专家表示,《责令回购办法》使得证券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行为获得了新的监管工具,有利于未来面对具体案件时的监管评估和决策。相信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具体案件监管评估之后,也会有更多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交到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领域。

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这条高压线的“电压”更强了。

其三是要着力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在去年年末金融街论坛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表示,要扎实推动资本市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同时,要坚持牢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使命,充分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完善立体化的投保安全网,切实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责令回购办法》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宗旨之一就是提升对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威慑,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也是弥补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一种方式。尤其在注册制全面实施的大环境下,合力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是重要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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