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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北交所上市公司如何披露自身创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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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规定

(一)“创新特征”的相关规定

与精选层公开发行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还需具备“创新特征”。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30条”)之“1-9行业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二)与创业板定位的联系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业界认为,北交所青睐专精特新企业。目前国家级专精特新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创业板(注:占比约40%,领先排名第二名的科创板9个百分点),北交所和创业板在行业定位上更相近,但由于北交所主要服务的是中小创新型企业,服务阶段更为趋前。

附“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号)》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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