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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欺诈发行顶格罚

12月23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01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资料显示,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又再次进行了审议。

报告人:目前法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颁布实施。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选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数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两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报告人: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做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02提高处罚斩断侵害投资者利益黑手

△央视财经《正点财经》栏目视频

对证券法的最新修订情况,财经评论员侯杰分享了观点: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违法违规怎么处罚?如何斩断这些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黑手。

上周我们已经对三审稿中的变化做了点评,罚款从60万到万,这是个进步,但是我们认为这不足以震慑和惩治违法者,当时我们就呼吁,要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四审稿,处罚提高到了“违法所得的10倍、欺诈发行的顶格处罚万”。

我们要为法律制定者的从善如流鼓掌,这是一个进步,但我还要说,这依然不够。万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足以倾家荡产,但对于动辄营收几亿、几十亿、上百亿的大企业、大机构来说,这不过是九牛一毛。

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规定证券欺诈,罚款万美元、20至25年监禁,公司全额赔付投资者,直接破产。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安然公司”,破产倒闭、赔偿投资者71亿美元,CEO罚款4万美元、判刑24年,中介机构安达信永久禁入,花旗、摩根大通等赔付40多亿美金。而欧洲处罚的规定是,罚款万欧元或年营业额的5%,从高计收,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打击违法违规上,我希望最终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可以一拳击碎违法者的痴心妄想,让法制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守好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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