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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出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除了应遵循上述出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证券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

1、股东资格。

股权是企业上市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若股东之间出现纠纷,股权结构不稳定,将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因此企业上市必须处理好股权问题。下列情形往往会影响企业上市:

(1)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

年修订后《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因此,企业上市前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属于违规行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不仅仅指直接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的显现股东,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机构(如工会)等的股东,还原后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即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计计算超过二百人。

关于全球知名通讯设备提供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为何不上市,存在种种说明,事实上,并非华为不想上市,而是不能因为股权问题不能上市,即华为全员持股的股权结构,无论如何也难以解决股东人数不超过人,所以上市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年之前形成的股东超过二百人问题区分处理:违规社会募集行为的,应当清理;内部企业改制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且非社会募集的,视情况而定。

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境内上市搁浅,障碍便是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问题。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97号),明确了城商行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针对申请上市的银行,《通知》要求,由原来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这使得银行上市在政策层面得到了突破。

(2)股份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认可意思真实的股份代持行为,但由于企业上市带来的财富效应可能引发股东纠纷,拟上市企业禁止股份代持,对“一拖N”的股份代持必须将隐性股东全部还原为显现股东。

(3)特定机构持股。

对于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及信托持股,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年法协号文件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工会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工会通过“绝大多数”原则通过的决议没有法律支持,仍热会存在纠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工会也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于存在信托持股,提出发行申请前要通过还原原股东或清理的方式解决,如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的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亦需要通过还原或转让的方式清理解决。上述特定机构持股人数较多,往往超过二百人,在经过清理、转让后,不能存在为规避二百人问题而产生股份代持的违规情形。

(3)合伙企业股东。

对于拟上市企业引入的PE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由于证券法规定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此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上市前应当解决开设账户问题,解决之后可以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二百人嫌疑的,应当将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4)国企职工持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8]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9]49号),国有企业上市股东资格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当进行回购或转让。

(5)国企及外资股东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当取得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凡存在国有股权的,不论其国有股权所占比例高低,均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公司设立时虽有批复文件,但自成立至发行前发生股权变动的,还应提供国资部门对变动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从9年6月起,凡在境内IPO的含国有股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外方股本变动应当经过国家商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确认,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而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股东不得为自然人,但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持股时间在一年以上,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6)红筹股权架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红筹股权架构(BVI)的,申请上市存在障碍,主要是控股权在外资化过程中,资金流动过程复杂(境内控制人无外汇,往往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出资、股权安排、公司治理等方面往往存在特殊的约定或承诺,如对赌条款等,导致公司架构不稳定,而且中介很难查证和核实其合规性;外资架构缺乏透明度,在避税群岛保密度高、资金转移不受限制;假外资在国内属普遍现象,对国家经济的危害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若已设立外资划架构后又转回到境内,恢复到内资企业架构的,种企业申报上市,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业务均未发生变化变,转回的程序合法,资金流动符合外资规定,则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清理红筹架构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转回境内。

(7)股权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拟上市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能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前应当消除。

(8)股东变更。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如果企业在股权结构调整中,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推迟上市申报期间,影响上市进程。上市前通常不宜频繁增资和股权转让,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后,股权不应出现变化,如果出现发起人或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和申报手续。

此外,若控股股东股权存在冻结、质押或控股股东处于清算、涉及重大诉讼的,股东存在潜在变更可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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