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