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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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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证监会公告,《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有意见提出,建议将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从3年提高至5年。经研究,该建议不符合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纳。同时,有意见对《首发办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我们将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统筹考虑上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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