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晓璐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退市制度将迎来系统性修改和完善。
然而,上市公司退市并不能“一退了之”。在退市过程中,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现实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尤其是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今年3月份实施的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和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
市场人士认为,上述三项投资者保护制度,是独立并行又相互配合的,丰富了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退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对于退市后投资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加大对风险警示公司的信披监管和查处力度,可以进一步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加大其权益保护。
监管层探索多项投资者保护举措
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及时启动
三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中,先行赔付制度最早付诸实践。年11月份,证监会在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并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作有关赔付承诺。
目前,实践中的“先行赔付”案件已有3例,分别为欣泰电气、海联讯和万福生科,据悉,上述3例“先行赔付”案件中,共赔付3.4万人、金额达5.09亿元,赔付比例均在95%以上。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先行赔付是相对直接、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手段,速度快效率高,投资者也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赔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先行赔付并不是强制性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层可以尝试以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等举措,鼓励先行赔付。
今年7月底,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出台。此后,首例案件的选取和制度的正式落地,一直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