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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协调,有利于协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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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证券业内部协调的一般分析

证券市场协调的基本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层次市场,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相对分开,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别;而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发展、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企业可以从下一级市场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构成一个无缝隙的市场。

区域证券业协调包括股市和债市的规模协调、投机与投资理念的协调、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协调、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主体的协调等。从价格发现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单一层次和单一品种的证券市场是不够协调的,其功能十分有限。

不能满足融资者和投资者的需求,实际上可能将很多融资者和投资者挤出证券市场。就证券市场的协调而言,单一层次的市场结构影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也影响市场上资金的需求,这就不能为全社会的资金与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信号和指针。

可以说,协调的证券市场的实质意义就是为社会的资金配置提供有效的信号和指针。证券市场发展到如今,其规模已经不是主要的衡量标准,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才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更为核心的问题。

有效率的证券市场指的是市场上每个投资者都均等地享有证券市场的信息并能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及时地进行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此,任何投资者都不应获得超额收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可能获得的信息,且价格信号本身又是资本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所以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会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导向收益最高的企业。”

证券市场的效率可由证券流动、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来衡量,因而是证券市场协调的一个综合指标。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使社会资金迅速有效地投入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和行业。协调的证券市场必然是有效率的,效率是证券市场实现资金配置的关键所在。效率低下或没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可能将有限的社会资金配置到不恰当的行业或企业,给经济增长带来碍,是不协调的。

二、区域银行业与证券业不协调现状

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的框架下,区域银行业和证券业相互分离,导致资金在两个相互隔离的市场上流动,缺乏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形成发展中的不协调。表现为:一是银证合作方式低层次化,缺乏深度和广度。

目前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证通、银证转账、同业拆借、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结算和托管业务等。这些业务合作对银行业而言大多属于中间业务,对于证券业而言大多属于代理性质,但深层次和更全面的银证合作如客户股票质押贷款、券商信用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证合作理财、金融超市等资产和负债业务所占比重极低。

许多方面或者有政策方面的限制,或者是属于探讨和试点阶段。因此,从合作方式上来说明显缺乏一定的层次。二是出于银行在合作中利用网络销售的优势的可能会挖走券商的客户资源等的担忧,在分业模式下,一些银证合作业务,如银证通被监管部门叫停,以保护证券业的自身利益,从而阻碍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进一步协调合作。

三是基于分业经营的原因,银证合作比较松散,尚未在战略联盟、股权等方面取得合作方式的突破。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是在各自相对封闭的系统中完成的,资金管道中政策闸门明显,资金流动有障碍,信贷资金和证券投资资金具有明显的不相容性。

三、区域银证协调机制的构建

按照银证协调的程度不同,银证协调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外部业务合作,即券商作为银行的客户,利用银行处理相关业务;另一种是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第二种方式因突破分业经营体制而受到严格限制。

(一)目前我国银证协调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银证协调的主要内容仍是外部业务合作,且合作面并不太广;也不够深。外部业务合作是指银行与证券机构作为交易对手而形成的合作关系,例如,融资便利、银证转账、法人结算划款与新股发行验资等。

1.融资便利。商业银行由于其业务的需要,可向证券机构提供一系列的融资便利。主要有:(1)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作为证券机构的交易对手而拆出资金;(2)证券机构从事自营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会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当证券机构有资金需求,但并不愿或不能卖出所持有股票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证券机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办理证券质押贷款融资业务。

(3)为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融资,比如为了增加券商的流动性,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从银行获得承销贷款,缓解自有资金的相对不足。

2.银证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方便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保证投资者交易资金结算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投资者权益,已成为增强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手段之一。目前,大多数银行与证券公司都进行了银证转账合作,而且合作内容与转账手段更加完善。银证转账有两种方式,分别为银行发起与券商发起两种方式,方便投资者的选择。

具有银证转账功能的银行几乎与各大券商都签有银证转账协议。进行转账业务合作的银行与证券公司多数在同一个城市或地区,往往由证券公司总部与相关银行地区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再由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具体执行。

3.法人结算划款与新股发行验资。证券法人结算制度是指以法人资金集中清算和法人证券集中托管为核心的,并通过实现银货对付(DVP)的证券交收制度,营造安全、高效的证券结算体系,达到强化市场风险控制,防范结算风险,促进会员单位资金规范管理的目的。

证券法人结算制度既实现了证券公司对风险的管理,又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中间业务机会。新股发行验资是指在新股上网发行时,由交易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将所有认购资金集中进行资金到位检验。商业银行在获得验资行资格后,可使证券法人结算资金在本行沉淀,同时可避免新股认购时,资金在该行深沪两地的分行与当地验资行之间来回调拨,有效减少了在途资金,降低了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银证协调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品种会越发多样化,以适合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因此,银证协调的未来发展方向就是针对金融资产的创新进行协调。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公司发起,向公众定额募集,并由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对集合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并实行第三方托管,客户资产的安全性高。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一样,管理人需要及时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集合计划的透明度很高。

截至年4月10日,11家创新试点类券商已设立了14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发展,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已达到.82亿元,在理财市场上重新占据了一席之地。商业银行也可参与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招商银行为例,年招商银行率先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项新的理财产品予以积极拓展,先后选择了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作为合作方,共同研发市场所的不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快速增长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使得招商银行在低迷的证券市场中继续保持代理业务和托管业务的持续发展,增加了理财产品类型和托管服务功能,也带来了较好的中间业务收入。目前,其他商业银行也积极介入了这一市场。

年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项目,我国首次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并在-年又推出了几起离岸证券化的项目。截至年12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51亿元,包括由8家券商发起的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约.45亿元: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9月发行的CMBS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11.52亿元。

深国投10月发行的准ABS信托产品0.8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亿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2月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约66.5亿元。

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拥有多重身份。银行既是贷款供给者,又是证券的委托人即发起人,它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由信托机构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ABS的持有人(即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促进自身发展。

3.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自然人以其拥有的股票向有关机构质押以获得的贷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虽在实际中存在私下交易,但仍坚冰未破,未得到官方正式认可。

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将为公众提供一种新的个人融资手段,也有利于拓展银行经营业务。由于股票质押贷款的强制平仓制度,使得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甚至是无风险的,因此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将为银行拓展一个全新并且盈利丰厚的业务领域。

(三)区域银证协调的案例分析-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

年底,国家开发银行41.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发行的两个资产支持证券之一,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结语

据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公开的资料,其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其依法拥有的煤电油运以及通信和市政公共设施等“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领域的信贷资产为基础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为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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