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华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年3月23日、3月28日、3月30日共新增12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总额为7,,.00元,执行法院均为宁波中级法院。企查查也有同样案号的执行信息。该12条执行信息均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相关。()浙02执号涉及的案件原告为杨某某(),浙02执号涉及的案件为原告为梁某某等4人,被告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会君在裁判文书中发现了这两条执行信息的相关裁判文书。《杨某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年3月22日,揭露日为年4月19日,基准日为年4月23日,基准价为9.40元。原告实施日前持有圣莱达股票数量为股,年11月22日买入圣莱达股票为其“第一笔有效买入”,揭露日前持有圣莱达股票数量为股,实施日至揭露日净买入圣莱达股票数量为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广英赔偿款.21元;二、被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的赔偿金额与()浙02执号执行金额,元一致。《梁某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梁某某等四人。被告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年3月22日,揭露日为年4月19日,基准日为年4月23日,基准价为9.40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33号、〔〕号),圣莱达公司虚增利润远超其实际利润,且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公司年度扭亏为盈,对公司正常上市运行影响重大。众华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故众华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其为圣莱达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应对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广伟等4人赔偿款合计.07元(具体金额见附件);二、被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广伟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文末公告了各原告诉请金额,注会君注意到诉请赔偿金额.96元与()浙02执号执行金额,元接近。诉请赔偿金额.33元与()浙02执号执行金额18,元相近。诉请赔偿金额.96元与()浙02执号执行金额,元相近。文书中提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被告众华事务所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众华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对有关审计证据的明显异常保持应有的 任文磊审判员 刘一颖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书记员 朱 希瑞华为该公司年度、年度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年、年均支付瑞华60万元的审计费用。三、大信
据企查查信息查询,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年3月29日共新增1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总额为17,元,执行法院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执号对应的案件为,邹某某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该案件即为著名的“五洋债”案。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几家被告进行上诉,德邦证券、大信所、大公国际、锦天城都称责任不在自己,责任在他方。根据记者提炼的大信会计在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为:第一,大信会计认为其过失应为轻微过失。具体为,施工行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发包方等自行结算的做法已为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所认可。针对应收账款审计,大信会计实施了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在实施对应收账款发函程序时,以抵销后的金额列示,对方回函予以确认。“对抵”属于会计专业判断问题,大信会计从其经营模式及交易实质判断,认为发行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故对其予以确认。大信会计未与五洋建设约定-年审计报告用于债券发行,年五洋建设申请公开发行债券,大信会计未与其单独签订发债审计业务约定书,也未另行出具以发债为目的审计报告。第二,大信会计的行为与发行人无法偿付债券本息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大信会计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恳请法院在认定大信会计责任范围时,酌情考虑大信会计的赔偿能力和后续发展。年9月22日,浙江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据测算,有关赔偿总额高达约7.4亿元人民币。详见《五洋债案终审维持原判!会计师全额连带赔偿!》年3月25日下午14:13分,杭州中院发布了“五洋债”案件款最新的发放公告:五洋债券虚假陈述案,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其中:造假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5.75亿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万元!公告全文如下: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统称“五洋债”案件)相继生效,共计涉及总标的,,.5元。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立案执行后,多次组织召开执行协调会,并发出《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敦促各方依法履行。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陆续履行案款,截至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元,德邦证券总计履行,,.7元,大信会计履行,,元,大公国际履行6,,.77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5,,.18元。杭州中院已于年1月22日、1月30日、3月4日三次发放案款共计人民币,,.46元。现组织第四次案款发放,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发放对象年3月4日前在本院立案执行的“五洋债”案件债权人。
二、发放金额本次发放金额为,,.47元,至此3月4日前在本院立案执行的五洋债案件本息发放完毕。三、发放时间年3月25日。由此可见,最新增加的执行金额应该是最后一批次“五洋债”赔偿款。四、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年3月29日共新增5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总额为5,元,执行法院均为成都市中级法院。案号:()川01执号;执行金额:案号:()川01执号;执行金额:1,案号:()川01执1号;执行金额:72案号:()川01执号;执行金额:3,案号:()川01执号;执行金额:天眼查显示,在()川01执号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川01执1号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旭辉为被告。由此可见,此次立信被列为被执行人,还是因此前金亚科技造假案!年8月,证监会网站披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所”)及两位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案情系为金亚科技年财务报表出具含有虚假内容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书显示,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亚科技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金亚科技披露的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虚增营业收入.5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33万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而立信所在对金亚科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具体来说,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