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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讲解票据所有的独特性质,值得收藏

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一些性质,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耐心阅读以下内容: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与交付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它又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同时它还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就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而非其他物品或劳务。2、票据是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也就是说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出票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这种证券是用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比如公司的股票,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权利义务就随之确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的这个特性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以维护贸易安全。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也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范围内,才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应当记载事项和可以记载事项。就前一类事项,当事人在票据上必须记载,否则,其票据即归无效,除非票据法有另外规定。就后一类事项,当事人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5、票据为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间。这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是由于诈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此债务人应对此负举证贵任。进一步讲,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当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以原因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所载的文义负责。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6、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享有票据权利以占有票据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如向付款人请求承兑,须提示票据;如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亦须提示票据;如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而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也必须提示票据。因此说票据为提示证券。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票据债权人丧失票据时,经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可以此判决代替票据来行使权利。7、票据是缴回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即受领了票据金额之后,应将原票据缴回给向自己付款的人,以便使票据关系消灭(向自己付款的人,如承兑人或付款人)或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如付款之人为权利人的前手)。票据债权人如不缴回证券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8、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来说,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大都可以转让,这里讲票据具有流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转让比民商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更方便灵活。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是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无需通知债务人。此外,一般财产权利转让后,新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对新权利人也可以行使。而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正是由于票据具有此流通性,使得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辗转,在更大的领域里发挥着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票据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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