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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董秘李朋被监管警示重组及中止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号)显示,经查明,年12月29日,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SH)披露《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住友电工香港电子线制品有限公司购买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实施公司分立后承继FPC业务的存续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如合作伙伴放弃部分股权,则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负责收购全部股权。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交易方案调整为公司通过增资惠州市骏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收购标的公司15%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调整后的交易不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监管问询,年11月4日,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披露称,公司于年6月17日与潜在合作伙伴赵勇确定合作意向,赵勇方将作为本次资产购买合作伙伴,且赵勇方确定需成为标的公司大股东,并于年7月19日,与合作伙伴基本确定各方购买股权比例。公司同时披露,本次方案商谈过程中,合作伙伴、持股比例、具体实施方案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公司自披露重组预案后每30日发布的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重组进展发生的上述重大变化,且在明确不再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方案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上述重要信息,也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直至年10月21日披露终止重组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公司前期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也未对标的公司可能无法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具体的风险提示。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年制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朋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骏亚于年9月1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年9月30日,骏亚企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5亿股,持股比例61.91%。公司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显示,李朋,男,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在读)。年6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年6月至年7月,任惠州市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年3月至年7月,任龙南骏亚柔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年6月至年6月、年2月至年10月任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总经理;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年11月至今,任广德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年6月至今任珠海市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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