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6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管理办法》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券商须于2月8日前反馈意见。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协会表示,自年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收益凭证仍缺乏专门的业务规范,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在此背景下,协会起草了《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36条。
《管理办法》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发行条件方面,明确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组织架构健全、核心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等条件,发行浮动收益凭证还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同时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
有下列三大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对发行规模的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在规范发行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
在加强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六种禁止性情形。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是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人的限制;二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是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四是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五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是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文转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