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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发行主体持续经营应当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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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贾谨嫣陈锋北京报道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3月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

据悉,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基于此,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该条款的修改是为全面注册制做准备,取消特权上市相关规定。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据悉,《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监会公开回应称,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自年7月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后,年8月创业板全面推行注册制,通联数据显示,截至3月4日,A股有只股票,只为注册制股票。其中,创业板有只股票,总市值.68亿元;科创板有只股票,总市值.51亿元。

编辑:严晖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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