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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备案条件前海联合基金旗下一只债基发

央广网北京7月25日消息近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前海联合基金”)发布公告称,因未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公司旗下新疆前海联合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公司将按有关约定办理相关事项。

(截图自前海联合基金网站)

招募说明书显示,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自年4月20日开始募集,截至年7月19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根据《新疆前海联合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备案条件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明确,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前海联合基金表示,公司将按照上述“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的有关约定办理相关事项。

资料显示,前海联合基金成立于年8月7日,于年8月21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发的A号《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资本金2亿元。公司股东分别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凯信恒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25%、25%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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