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逐步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和品种,特别是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截至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同时,随着《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的发布实施,对金融产品投资集中度比例、投资管理能力等监管要求发生了调整,需要从制度上明确。此外,原政策在金融产品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等方面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强化。因此,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通知》修订遵循了哪些思路?
我会在修订《通知》时,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行业面临的资产配置压力和问题,根据金融市场发展,将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纳入投资范围,满足分散投资需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和完善监管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引导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审慎稳健开展投资。另一方面完善对交易对手、基础资产、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要求,防范投资风险。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和统筹协调相结合。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强化同委托投资管理、保险资管产品、集合资金信托、投资监管比例等政策的协调,提升监管质效。
三、《通知》适用的金融产品范围有哪些?
《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产品的管理运作规定。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品管理能力。因此,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四、《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
修订后《通知》共十七条,较原政策增加五条,修订十三条,删除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五、《通知》如何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衔接?
年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受托保险资金开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新规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发布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通知》在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同步在修订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通知》中规定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新设立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推动相关业务平稳过渡,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对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设立、展业尚不满三年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以与证券公司母公司连续计算;因并购重组、风险处置等原因,新设公司承接原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与原公司连续计算。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银保监规〔〕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五)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六、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二)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号)要求。
(三)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七、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四)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担任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的贷款。
(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九、保险资金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具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2.具有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配备15名以上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
3.取得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年以上。
4.最近连续5个季度末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
(二)与投资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资产配置计划,审慎制定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投资指引,并作出适当调整。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评估产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开展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投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以公司自身所持资产或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除外。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金融产品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及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十六、保险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投资金融产品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本通知中“以上”均含本数。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9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82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