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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市场简报

3月25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均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则明确,参与中国存托凭证(CDR)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达50万元;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并在内地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本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具体来看,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应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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