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23点42分,证监会一连发了9个文件,为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铺路。
券商中国从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关键信息和监管安排,整理出十项重点:
具体政策解读看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回答,二十四个问答满满都是纯干货:
问:存托凭证和股票的差异是什么?答:一是存托凭证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二是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问:存托凭证的交易方式是怎样的?答: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保证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技术系统无需做大的调整,确保交易平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问: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机制和安排是怎样的?答:从国际实践来看,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通常具有转换机制的安排。但各国转换实践安排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部分国家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设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有关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将专门予以规定。
问:为何此时推出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的政策?答: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但是,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证监会制定、修改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由此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问: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试点企业名单是如何确定的?如何确保试点名单的公平性,对于“邀请制”这类说法如何看待?答:本次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工作以试点方式开展,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曾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竟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证监会制订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成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选取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符合试点条件和发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纳入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问:试点企业多数为巨头企业,安排它们上市,是否会挤占其他中小创新企业的上市机会和资源?答: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需要说明的是,一段时间以来,证监会持续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审核周期大幅缩短。没能纳入试点的企业,正常的IPO渠道始终是畅通的。那些运营情况良好、运菅规范、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现有程序提交IPO申请,正常审核。
问:试点企业的选取是否代表证监会对企业质量的背书?答: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明确了企业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法定条件审核试点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融资。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问:有人说,此次发行试点的企业都是“独角兽”,这种看法是否准确全面?答: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的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问: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如何组成?答: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委员由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问: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是如何工作的,如何跟发审委衔接?答: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不仅对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提供专业咨询,也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咨询委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
根据需要,试点工作中,咨询委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问:创新企业的估值和定价如何确定?亏损企业的估值和定价如何确定?答: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纳入其规制范围,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其发行定价方式也应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的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问:创新企业的询价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答:与市场熟悉的传统企业相比,创新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而与之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
为促进创新企业合理定价,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价格发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作出针对性的规则和监管安排。同时,将要求发行人及其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特点,本着审慎定价、公平配售、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尽管如此,创新试点企业股价仍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应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