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年5月7日至年6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现发布施行。
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信披办法》,增加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审核程序和发表异议声明的规范要求;二是根据创业板、科创板相关法规,要求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在年报中有针对性的披露反映其行业竞争力的信息。若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响及风险。若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还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表决权比例前10名的股东情况;三是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情况,并调整了债券相关情况的披露内容;四是结合退市规则,若公司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存在负值,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五是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对于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决权委托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在定期报告中分别作出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六是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工作,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此外,本次修改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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