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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华某券商万债券发行回扣,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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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作者:法眼

原文标题:连云港某官员被判13年,曝出曾受券商万回扣

6月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云港市地方金管局原副局长张汝凯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年-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万元;

年,被告人张汝凯作为某国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万元;

年,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万元。

近日,法眼从连云港市中院获悉了上述判决书,张汝凯所收受的万回扣事涉一家A股上市券商。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单位受贿事实:

直接指向两个关键:华某乙证券公司、某公司。

通过对比庭审公布的音视频资料,揭晓:华某乙证券公司为“华林证券”、某公司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海连发展集团)。

同时,根据《年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总额13亿元,担任主承销商的正是“华林证券”。

判决书指出,年,新海连发展集团拟发行第二期企业债券,华林证券为承接债券承销业务,与新海连发展集团商定由华林证券作为债券主承销商,发债成功后,华某乙证券公司支付某公司回扣万元。

时任新海连发展集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汝凯,安排实际控制的创亿公司以债券销售顾问费某名义与华林证券签订一份虚假协议。债券发行成功后,华林证券转入创亿公司万元。

据创亿公司总经理许某证实,当时华林证券的业务经理找到其,提出来可以以低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承销费用收费标准来承销某公司二期债券,具体做法是:表面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承销费用,之后以支付“顾问费用”的名义返还万元给新海连发展集团。证人张某表示,双方曾签订过一个虚假协议,创亿公司没有为华林证券提供过服务,华林证券有专业的操作团队,不需要提供顾问服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汝凯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华林证券打在创亿公司账上的万元不是收受的回扣,而是华林证券发行债券的让利,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连云港市中院表示,经查,华林证券为能够在获得新海连发展集团的债权承销业务中谋取竞争优势,承诺发债成功后给予万元作为回扣,新海连发展集团为华林证券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汝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表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华林证券给予的回扣,该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法院对张汝凯作出上述判决。对华林证券万回扣是否涉及刑事,判决书未披露更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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