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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来了保荐业务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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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北京,记者高云)讯,这是一条被易被漏掉的重磅消息,证监会近日颁布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6月12日,为配合新《证券法》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等改革,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活动,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比证监会4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新的保荐办法不再要求保荐代表人通过考试、签项目协办人,新保荐办法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新的保荐办法对联合保荐要求取消了持股7%的限制。

投行人士何南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修改,给予券商投行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对券商投行项目内部流程、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要求。整体来看,新的保荐管理办法,更加符合市场的实际,给予券商投行更多的自主权,对券商投行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投行全行业的稳健发展。

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表示,随着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保荐办法》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完善,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保荐办法》相关条款需要做好配套衔接,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保荐办法》进行修订。

从修订主要内容来看。与新《证券法》衔接方面,一是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二是调整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应将暂停、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等监管措施调整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

一是,强化发行人责任。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明确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保荐业务人员的管控等,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四是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扩大人员问责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内部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优化辅导安排,为下一步制定辅导监管细则预留空间,完善联合保荐规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将分散在其他规则中的保荐业务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荐办法》,如补充科创板持续督导期规定,补充境外企业上市辅导验收规定等。

新保荐办法不再要求保荐人通过考试、签项目协办人

对比证监会4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过去两大实质性条件已经全部取消,不再要求保荐代表人通过考试、签项目协办人。

新的保荐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而早前的征求意见稿彼时要求,保荐代表人需要通过考试,且签过项目协办人。

具体来看,证监会今年4月28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项目除外;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应当通过所在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登记。

联合保荐要求取消持股7%的限制

新的保荐办法对联合保荐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取消。

新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对比来看,新的保荐办法对联合保荐要求取消了持股7%的限制。

投行人士何南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新的保荐办法修改,给予券商投行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对券商投行项目内部流程、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要求;联合保荐方面,只要无利益冲突且充分披露,也可不联合保荐。整体来说,新的保荐管理办法,更加符合市场的实际,给予券商投行更多的自主权,对券商投行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投行全行业的稳健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保荐机构要负责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证监会负责规定基本资格门槛和“负面清单”。证券业协会将会出台一个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细化基本门槛,例如“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资格、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等有可能作为认定具备专业知识、达到基本门槛的标准。

此外,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例如每年的保代培训,不管线上还是线下,会继续进行,如果培训不合格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适当人选;如果有项目在保荐过程中出问题,如IPO尽调不充分、持续督导未尽责,协会也可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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