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依法规范经营。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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