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慧敏北京报道
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施行,降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质条件的精神得到迅速落实。
同在3月1日,证监会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业务作出具体安排。3月2日,中煤能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已通过上交所审核并提交注册,此为注册制下首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专业人士表示,公司债券一改公开发行核准制,全面推行注册制,成为新《证券法》实施后最早落地市场化机制的领域。在公司债注册制下,在发行流程、发行额度上限和发行期限等核心问题上做了较大幅度调整。注册制将使需求企业,快速便捷地获得主要以信息披露为“通行证”的融资门槛准入,市场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得以重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公司债券在四五年前就已经进行了“注册制”试点,本次即是将交易所的地位在法律层面给予明确,同时此次的增量改革是把大公募审核权限也下放给了交易所。
权限下放交易所
证监会《通知》显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自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现行规定办理。
专业人士解释,注册制之下,改变了只有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小公募才由证券交易所进行预审核的规则,而是无论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大公募或小公募,都统一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同时,《通知》对各类主体提出要求,要求沪深交易所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等相关事宜,做好衔接安排有序实施受理;要求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业界认为,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洪艳蓉表示,作为市场化改革顶点的公开发行注册制,其落地实施,意味着将新《证券法》第15条、第17条等有关降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质条件的重大利好,快速便捷地呈现给广大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使之获得了主要以信息披露为“通行证”的融资门槛准入,并因此重塑市场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洪艳蓉表示,要全面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我国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进程进入了与国际接轨,富有标杆性意义的新阶段。预示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在经历完整的债务周期之后,初步完成了市场化公司债券制度的系统构建,债券市场也将因此迎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多位业内人士亦认同此说法,普遍认为近两年公司债的数量和规模都呈大幅增长态势,实施注册制后将会进一步快速扩张。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3月1日,交易所共发行公司债只,发行额为亿元;而年同期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只,发行额为亿元。今年的数量和发行规模同比分别增长76%和59%。
年全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总计只,占全部交易所发行债券的比重约35%,发行额总计近2.54万亿元。而8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只,占比30.9%,发行额1.66万亿元。年较8年发行数量增长61.9%,发行额增加逾53%。
实质条件降低聚焦三大问题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债注册制在发行流程、额度上限以及发行期限等实质条件方面有了相当幅度的降低。
从发行流程来看,私募债流程暂时没有影响,产生影响的在于小公募和大公募。
“从公募品种及项目流程的角度看,对小公募影响不大,主要影响是大公募,此次改革将原来权限在证监会的大公募也下放给交易所审核,然后再到证监会注册。”某头部券商固收部负责人表示,以前审大公募,项目不用转场,在证监会层面完成整个流程,现在则涉及转场问题。
而公司债券注册制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