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大致万,创新层不需要花钱
北交所设立后市场反响轰动,但在北交所上市究竟需要多少成本,各中介是如何收费的,这些一直是市场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解读,北交所上市所需成本。根据《北交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北交所IPO上市,必须是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企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没有挂牌,那必须先要在新三板上面挂牌。按照目前新三板挂牌的市场行情,费用大概在-之间,这个费用包含所有中介机构的费用。具体有:证券公司万、会所审计50万、律所30万左右、资产评估机构10万左右。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每年的五月是转层周,达到条件的企业只需要由督导券商进行转层申报即可,这个转层不需要费用,如果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且满1年申报的时候是创新层,则进入下一个步骤,申报北交所IPO。北交所IPO的流程跟新三板挂牌的流程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流程,挂牌费用也需要单独收取。北交所基本平移精选层制度,所以北交所上市费用也可以参照精选层。年以来,共有25家挂牌企业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这些项目因为所在行业、企业规模、质地、发展前景、中介机构品牌及双方合作紧密程度等不同,中介费差异较大。以下数据均已调整为含6%增值税金额大部分项目募资1亿元-3亿元,平均1.68亿元,中位数为1.41亿元。大部分项目保荐承销费万元-2,万元,平均1,万元,中位数为1,万元。大部分项目审计验资费万元-万元,平均万元,中位数为万元。大部分项目律师费万元-万元,平均万元,中位数为万元。大部分项目总中介费1,万-2,万元,平均1,万元,中位数为1,万元。绝大部分项目总中介费率位于8%-15%之间,综合平均值为10%,中位数为10.89%,整体与募集资金规模呈反向变动关系。精选层改为北交所之后,公司质量、规模及募资金额将有所提升,中介机构承担风险也有所增加,理论上,中介费用也应该会有所提高。上述数据统计与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企业与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洽谈。证监会规定,IPO上市需要聘请,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三家法定机构。券商的费用是按照阶段性收取,北交所IPO的过程大致分为四个步骤:财务顾问阶段、辅导阶段、保荐阶、承销阶段。券商按照工程的规划进度来收取对应的费用。会所主要需要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律所主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次还有发行手续费的付费。再来看看已经发行上市的一些企业。已经发行上市的66家
保荐承销+审计+律所+发行手续费=总费用最高的是深圳贝特瑞,是为7,.07万。最低是广东的永顺生物、总费用:.01万比较居中的为星辰科技:费用是万左右在66家企业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中、上精选的平均费用大致在:1,.72万,约为:0万左右。在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总费用的80%都可以从上市募集资金的资金中扣除,企业上市前需要支付的费用不多,压力不会太大。附录一图读懂北交所业务新规北交所规则调整十大要点要点一: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合规运作意识证监会指出,关于发行上市条件,有意见提出,为强化发行人相关主体合规运作意识,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公开谴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设置相应的发行上市方面的准入条件。
证监会表示相关建议合理,已予以采纳,相关情形将作为北交所上市条件,由北交所上市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10月30日晚间,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显示,北交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存在以下四方面情形:
一是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要点二: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除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外的其他融资品种预留制度空间
持续融资品种方面,证监会称,有意见提出,应当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除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外的其他融资品种预留制度空间。
因此,相较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征求意见稿的原第三条内容为“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要点三:明确已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等情形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在可转债发行条件方面,证监会指出,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发行可转债的消极条件。
对此,证监会表示已吸收采纳,明确已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或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等情形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要点四:不对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具体类型作规定,以便公司灵活设置行权条件
股权激励方面,证监会指出,有意见提出,建议对于核心人员等激励对象,不强制设定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考核指标。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修改相关条款,不对考核指标具体类型作规定,以便公司灵活设置行权条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要点五:明确董事长、经理等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公平性承担责任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证监会指出,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明确董事长、经理等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公平性承担责任。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已采纳相关意见,并增加相应规定。
要点六:未采纳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直接申报北交所发行上市的意见
证监会表示,关于发行上市,在主体方面,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直接申报北交所发行上市。
证监会认为,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要求发行主体为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有利于充分发挥北交所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反哺”功能。因此,未采纳相关意见。
要点七:未允许亏损企业发行可转债
证监会指出,关于可转债发行条件方面,有建议认为,应当允许亏损企业发行可转债。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因此没有采纳相关意见。
要点八:未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连续不分红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在公司治理方面,证监会指出,有意见提出,建议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连续不分红的合理性发表意见等。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暂不做强制要求,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评估完善。
要点九:未取消自办发行机制
证监会指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取消自办发行机制。
证监会表示,自办发行机制可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实践效果良好。因此,未采纳相关建议。
要点十:未采纳要求北交所公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的意见
证监会指出,有意见提出,建议要求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上述建议与《证券法》规定不符,因此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