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大约三个月后,再融资规则正式发布。2月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统称为“再融资新规”)。
在市场人士看来,再融资新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市场基本面质量,夯实市场走牛的基础。券商、投资机构以及科技成长类行业有望成为最大受益者。
再融资规则迎三方面调整
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适度放宽再融资规模限制
同时,再融资新规还明确,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将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从之前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限提升至30%。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后,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另外,再融资新规还明确了新老划断,《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再融资规则》自年11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