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证报,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管理办法》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明确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还明确了六类禁止性行为,并进一步加强了券商发行环节的合规风控要求。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同花顺7x24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