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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关周报刚刚IPO不能一撤了之得落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4月30日,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相继发文对IPO上市辅导及保荐业务作出指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关于IPO不能“一撤了之”的监管导向,今日得到落实。

本周(4月25日-30日)共有7家企业迎来首发上会,根据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审核结果,有6家企业过会,其中科创板3家,创业板2家,深交所主板1家;原拟登科创板的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创生物”)未能过会。

本周新增3家主动“叫停”企业。其中创业板新增2家,分别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照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科创板新增一家,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生物”)。上述三家企业均为主动“撤单”。

根据各交易所、证监会公告,五一劳动节后首周(5月6日、7日)将有4家企业迎来首发上会,其中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拟登上交所主板,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线缆”)、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实业”)拟登深交所主板,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拟登上交所科创板。

证监会就IPO上市辅导监管规则征求意见

4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起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

辅导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一直以来,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对于提高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证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各派出机构多年实践基础上,突出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统一规范。系统梳理各派出机构的制度和实践,充分吸收经市场检验的成熟做法,对辅导目的、辅导期、验收方式、验收期限等辅导制度主要安排进行了规定,实现规则适用的统一、协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二是明确定位。辅导工作主要是促进拟上市企业提高规范性,促使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理念、熟悉规则及相关情况。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三是高效便民。在细化统一的基础上,简化辅导验收标准、减少不必要程序、明确各环节时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使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金照明、永泰运主动“撤单”,深交所新规打击“一撤了之”

本周新增3家主动撤单企业,其中中金照明、永泰运拟登陆创业板,第一创业证券、安信证券分别担任两家企业此次IPO的保荐人;奥普生物拟登科创板,由华泰联合证券保荐。

据财经网此前报道,深交所分别于年7月23日和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金照明、永泰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随后,金照明、永泰运两家企业及其保荐人分别于年4月22日和年4月23日向深交所提交撤回申请材料。年4月2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金照明、永泰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对于金照明、永泰运等主动申请撤回上市材料,企图“一撤了之”的企业,深交所又出台了新的措施。

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指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带病闯关”的项目,《指引》落实了不能“一撤了之”的监管导向。

来源:深交所

《指引》第二十一条明确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按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指引》第二十二条表明,深交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该项目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另外,据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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