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二次进攻的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莱德或者发行人)将正式迎来上会。财事君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二次闯关的阿莱德似乎仍然没有准备好,现场督导更是被发现大量问题,折射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执业质量不高,更像是荐而不保。
资料显示,发行人是一家高分子材料通信设备零部件供应商,为客户提供业内领先的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EMI及IP防护器件和电子导热散热器件等用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内、外部的零部件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不是发行人第一次冲击IPO市场,早在年,发行人就向资本市场发起了冲击,或许是准备不足,随后被撤回了材料。在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后,发行人瞄准了创业板,或许是真的问题太多,这一次发行人历经了四轮问询,这对于创业板企业来说,也是非常的少见。
雪上加霜的是,发行人还被现场督导过,而且发现了大量隐秘问题,折射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执业质量不高。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年至年,发行人向供应商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创)采购少量塑料原材料,金额分别为0.48万元、1.30万元和2.89万元。关联方上海秀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秀伯)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塑料原材料,其中主要为赢创的PA12产品。报告期各期,上海秀伯向赢创采购金额分别为4,.37万元、5,.34万元、5,.36万元和2,.06万元。
上海秀伯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吴靖。年8月30日和9月5日,实际控制人配偶杜永芳分别向吴靖转款万元和万元,吴靖收到款项即通过上海秀伯转至赢创。保荐人解释前述款项为吴靖向杜永芳的借款,但是同期吴靖亦存在向他人提供借款的行为。
对此,交易所也是忍无可忍,要求发行人披露上海秀伯向赢创采购塑料原材料类别及金额情况,相关塑料原材料是否可用于生产发行人产品。披露上海秀伯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对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相关原材料经周转最终用于发行人生产的情况。
披露吴靖在有充足现金流向他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借款用于支付货款的合理性,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结合上述情况,披露上海秀伯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很明显,在申报材料的时候,保荐机构和发行人隐瞒了这些资金来往的用途,直到被现场督导后才彻底曝光出来,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注册制下,竟然还有这种想法,实属不该。而兴业证券的两位保荐代表人陈全和温国山都是从业10年以上的投行资深人士,竟然还会犯这种错误?
现场督导被发现的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关于供应商方面。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江苏易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涟)和徐州市国鑫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延,均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成品供应商。陈延与发行人总经理薛伟系高中同学关系。江苏易涟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易涟科技有限公司年以前曾用名为“深圳市阿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名称接近。年薛伟向陈延及其配偶朱凤转款3笔,共计48.67万元。
上海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供应商,顾蓬元为其法定代表人。报告期内,薛伟向顾蓬元转款9笔,共计.66万元,其中,年2月7日,薛伟向顾蓬元转款48.5万元,备注为“货款”;顾蓬元亦向薛伟转款7笔,共计.96万元。
昆山吉昌橡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供应商,邵健为其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朱玲玲报告期内向邵健支付多笔款项,共计15万元。
对此,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江苏易涟控股股东曾使用与发行人相同商号的原因,江苏易涟、深圳易涟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说明朱玲玲向邵健转款原因,薛伟向顾蓬元转款原因,相关资金后续流转情况。
说明报告期内前述供应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合或存在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等情形。
从这个细节来看,很明显,发行人供应商江苏易涟之前的控股股东就是发行人的企业,并且名称都是一样,发表看起来隐秘,实际上互相的资金往来也都揭露了这些隐藏的关系。
而在流水核查方面。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的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在保荐人提供的核查底稿中均未充分说明,且未在核查结论中体现。
关于内部控制方面。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抽取68个采购付款细节测试样本资料后附个采购入库单,其中个采购入库单的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不符合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发行人与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瑕疵。
关于供应商核查方面。保荐人的供应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供应商采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年至年的函证回函未盖章确认,保荐人底稿记录函证回函相符;供应商上海弗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至年的函证回函不符,未见保荐人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年保荐人访谈17家供应商,其中10家未见实地拍照、6家未见名片或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年访谈15家供应商,其中2家未见实地拍照、2家未见名片或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无法验证是否实地走访、被访谈者是否为供应商员工,保荐人的供应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期对供应商核查情况,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核查是否充分到位,并就发行人成本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是否妥善保存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保荐人是否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收入核查方面。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收入回函的金额及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报告期各期,保荐人收入函证回函确认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1.91%、55.45%、43.73%、51.13%,与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74.38%、81.20%、79.06%、85.38%差异较大。
保荐人对收入函证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对报告期内2份未回函的函证,未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保荐人对仅回函会计师但未回函保荐人的6份函证,仅复印了会计师的回函,未见保荐人对会计师函证进行复核的记录,也未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保荐人对回函仅回复应收账款余额但未回复交易额的函证,未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保荐人未留存全部的快递形式发函记录和快递面单,2份函证未留存回函快递面单。
看完这些,小编都惊呆了,发行人竟然隐瞒了这么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跟财务相关,而且也是最容易造假的区域,试问这样的企业能上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