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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升速学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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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代理

10.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仲裁∶

1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诉讼∶

12.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5.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电请,也,可以口头电请。

1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8.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1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干60日的除外。

20.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1.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5.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资后,因市场变化者其他案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形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7.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29.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干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干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正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可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东其他合伙人。

35.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6.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3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8.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买卖、赠与、互易等旨在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外,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0.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4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4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44.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4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8.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0.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5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5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掌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5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55.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不得撤销。

56.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5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

58.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9.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60.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斗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中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证券法∶

6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应当是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6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65.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6.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保险法∶

67.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信托法∶

68.委托人设定信托以后,享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知情权。(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权。(3)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69.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1)谨慎义务。(2)忠实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4)自己管理义务。(5)共同受杆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义务与连带责什。(6)书类设置与报告、保密义务。(7)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70.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其中的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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