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发〔〕87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93号)和《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证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