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环节中,具有欺诈行为的发行人将被责令回购证券,品种不限于股票,还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回购价格为市价或买入价
文
记者全月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注册制下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环节中,具有欺诈行为的发行人将被责令回购证券,品种不限于股票,还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也是新《证券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地。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在回购适用范围、回购对象范围、回购价格、流程等方面作出明确说明。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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