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李虎桓丨刘应檀
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以下简称“《指引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指引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分类审核》(以下简称“《指引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指引4号》”,与《指引1号》《指引2号》《指引3号》合称“《适用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2号——分类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其中,《适用指引》将基础资产首次按大类资产分类逻辑区分为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
在前序文章中(见《日臻完善·简析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债权类基础资产》、《日臻完善·简析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基础资产》),笔者主要对《适用指引》“债权类基础资产”、“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基础资产”进行了分析研究。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年12月30日,ABS市场累计发行规模15.9万亿元。其中,信贷ABS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5.7万亿元,企业ABS市场累计规模约8万亿元,ABN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2.1万亿元,公募REITs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6亿元。就年度新增发行而言,ABS市场新增发行项目1,只,发行规模达20,亿元。由此统计可知,ABS市场发行量巨大,对于交易所的监管而言,其审批速率压力也可想而知。在此基础上,交易所本次也适时推出了分类审核的指引,对计划管理人申报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适用优化审核、重点审核等差异化审核安排。
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于绿色、乡村振兴、一带一路、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大力支持,交易所也顺应国家政策,推出了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要求,以从规则上明确各类产品的审核标准,推动及支持相关特定类ABS项目的发行工作。
基于此,本文将以合规对照分析方式对“分类审核”、“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重点条文进行概括总结。为免歧义,由于上交所与深交所关于此两项的规定实质内容一致,本次以上交所《指引3号》及《指引4号》规定为准进行分析。
一、分类审核合规对照
在资产支持证券审核工作中,交易所结合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基础资产类别以及管理人执业情况等,对计划管理人申报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采取了优化审核、重点审核的差异化审核安排。总体而言,交易所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