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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审核前置到交易所项目受理后有的需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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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将注册环节的审核前置到交易所受理IPO项目之后,将注册工作划分为注册准备程序、注册程序和同步监督程序。笔者尝试以流程图方式拆解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的各个步骤,供朋友们参考!为突出重点,省略了再融资的注册规程,只图解了IPO的注册规程。

注1:红色部分为同步监督程序

注2:“问询补正、征求意见、督导检查核查”指:

(三)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或补充材料;

(四)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意见;

(五)建议交易所进行现场督导、提请现场检查或专项核查;

注3:“会议结论解决后”指:

第三十条?注册准备会可以作出以下结论:

(一)对交易所审核工作无异议;

(二)同意或者不同意交易所请示意见;

(三)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或补充材料;

(四)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意见;

(五)建议交易所进行现场督导、提请现场检查或专项核查;

(六)其他相关结论。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证监会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工作规程》)。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的需要,现将该规程在沪深交易所各板块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注册工作规程》全文共五章四十二条,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工作原则、证监会和交易所职责、履职形式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到第四章内容,将注册工作划分为注册准备程序、注册程序和同步监督程序;第三部分为第五章,明确了注册相关会议要求、计时、保密和回避要求、监督制约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

《注册工作规程》对试点注册制以来的审核注册流程进行优化,主要达到以下效果:一是体现发行监管转型的要求,发行部发挥好统筹指导协调监督作用,交易所承担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二是体现高效原则,审核环节与注册环节问题前置、高效衔接,提升审核注册工作效率;三是提高可操作性,对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工作内容、流程作了细化;四是坚持透明原则,审核信息、流程和状态向市场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把好股票市场准入关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注册工作坚持职责明确、协作高效、分级把关、集体决策、公开透明、有效制衡的原则。

第三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承担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审核工作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展开,督促发行人切实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涉及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者其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第四条?证监会在交易所受理项目后,开展注册准备工作。

证监会基于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第五条?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承担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的注册职责。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两符合”,是指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四重大”是指项目是否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第七条?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审核工作开展监督。

第八条?交易所、发行监管部在审核注册工作过程中,发现项目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关请示报告程序。

第九条?发行监管部按照规定与交易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发挥监管合力。

第二章?注册准备程序

第十条?对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应当召开注册准备会进行研究。注册准备会主要讨论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两符合”情况;

(二)项目的“四重大”情况以及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的其他请示事项;

(三)其他需要注册准备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一条?首发项目首次问询回复后,以及再融资项目受理后,交易所应当及时对项目“两符合”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交易所认为项目满足“两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发行监管部作专门报告。发行监管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注册准备会进行研究。

交易所在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会议结论解决之后,召开审核中心审议会。

第十二条?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涉及“四重大”事项或其他重要审核事项的,交易所审核中心应当及时向发行监管部进行请示。涉及重大事项的,适用本规程第八条。

发行监管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交易所请示后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注册准备会研究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注册准备会参加人员包括发行监管部负责人、注册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

注册准备会由发行监管部负责人主持,会议依次由经办人员报告项目情况、注册处室负责人发表意见、部门负责人发言,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形成会议意见。

注册准备会可以视情况,要求交易所审核中心人员参会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注册准备会可以作出以下结论:

(一)项目符合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上市板块定位;

(二)同意或者不同意交易所请示意见;

(三)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或补充材料;

(四)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意见;

(五)建议交易所进行现场督导、提请现场检查或专项核查;

(六)其他相关结论。

发行监管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准备会会议结论书面通知交易所审核中心。

第十五条?注册准备会认为项目不满足“两符合”要求的,发行监管部应履行报批程序。

注册准备会认为相关事项需要征求其他单位部门意见的,原则上由发行监管部履行后续征求意见程序。

注册准备会作出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结论的,相关事项落实后,发行监管部再次召开注册准备会。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交易所提请证监会注册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召开注册审议会,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根据项目情况,注册审议会可以作出建议予以注册、不予注册、要求交易所进一步落实、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等意见。

对于已作出注册决定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审议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注册的意见。

第十七条?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监管部组织召开注册审议会。注册审议会程序参照本规程第十三条。

交易所向证监会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交易所审核报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交易所审核报告应当有专门部分,对发行人“两符合”“四重大”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发行申请项目提交注册后,交易所应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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