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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发行人对关键事项信息的披露水平

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发行人信息。

然而,鉴于目前我国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仍然较低的现状,发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升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

第一,披露内容与形式标准化。

科创板发行人普遍存在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不充分、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现象,甚至仅仅是为了披露而披露。因此,在披露内容上应进一步细化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信息、前瞻信息、竞争信息和风险信息四大类。

同时,尽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规定了科创板发行人应当对关键事项信息以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但大多数科创板发行人都没有很好地执行,导致目前发行人的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低水平徘徊,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该公司的关键事项。

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发行人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使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管有章可循,首先应尽快制定《关键事项信息编制准则》,对关键事项信息编制的目的、作用、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内容、形式、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确保关键事项信息的可靠性。

其次,证监会应结合《关键事项信息编制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专门分别制定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和内容准则。格式准则主要简洁描述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项目和顺序。

内容准则详细规范关键事项信息编制的定量、定性分析等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更新更正等,给编制者具体、细致的指导。同时可以采用固定格式的关键事项信息披露形式,让投资者在阅读时一目了然,有利于投资者更直观地了解公司的关键事项信息。

第二,进一步提升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发行人应首先做到有效披露关键事项信息,在编制关键事项信息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

为了有效遏制招股说明书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中冗长却又缺乏实质性内容的状况,应引导发行人在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时使用通俗、简明的语言,使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更多具有发行人特征的实质性内容,让投资者获得更多更有效的关键事项信息,提升关键事项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同时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后继续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关键事项信息,从而缩短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时间间隔,提高公司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增加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次数和频率,着力于提高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降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三,加大对关键事项信息违规披露的打击力度,增加关键事项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这意味着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可能因关键事项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者民事诉讼,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核问询是一种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了传统监管方式中的单向信息流动,为发行人和监管机构构建了一个信息交互平台。上交所和发行人之间通过发出审核问询函及回复实现了信息的双向流动,促使发行人信息得以充分地披露,从而提高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降低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大对关键事项信息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通过严格执法来震慑发行人,实现提升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的目标。

因此,可以将罚款违法所得十倍和二百万的上限扩大到二十倍和四百万,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责任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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