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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重点问题三关于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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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郇海亮张子琳

1、同业竞争

1.1核查对象

同业竞争问题事关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属于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的重要核查内容之一。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北交所发行条件中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核查范围还涉及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如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并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须依法规范。

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对发行人的影响有限,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纳入同业竞争核查范围。但如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基于审慎角度,也应综合判断该关联方对发行人的控制、影响程度,该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让渡商业利益,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如否,一般不影响发行人上市。

1.2同业竞争的判定

同业竞争的判定,需要“同业”和“竞争”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只同业,不竞争,不构成同业竞争。如果业务不同,即“不同业”,自然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1)首发上市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中判断“同业”的核心是产品/服务,即首先要确定发行人与竞争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在判断产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单纯看产品/服务本身,还需要从技术、功能、客户等与生产及商品化相关的各种因素去综合界定。因而在同业竞争的判断中,产品/服务是一个系统的概念,而非单一的概念。判断发行人与竞争方是否构成同业,应以更加综合、系统的方式,确定相关产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参考案例:

吉林碳谷()—精选层挂牌时间:.7

国兴复合材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成立于年4月18日,主营业务产品为碳纤维拉挤板材,主要应用于汽车、轨道交通碳纤维部件及座椅骨架、驾驶室整流罩、裙板等,所用原材料为原丝碳化处理后的碳丝。截至目前其主要还是在做试验,无对外批量销售。年国兴复材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63元。未来客户预计主要为汽车、轨道交通行业客户,供应商为碳纤维碳化企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碳纤维原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为碳纤维碳化企业,供应商主要为丙烯腈生产企业。可见,国兴复合材料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主营产品完全不同,亦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直接的上下游关系,因此其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心脉医疗()—上市时间:.7.22

根据心脉医疗首发时披露的信息,心脉医疗的控股股东和心脉医疗均从事医疗器械业务,但其主营产品不同,且相关产品的适应症、技术也不同,故发行人和其控股股东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海融科技()—上市时间:.12.2

根据海融科技首发时披露的信息,欣融食品及其子公司是海融科技的关联方。海融科技是一家经营自有品牌,以植脂奶油为主的烘焙食品原料的生产制造型企业,通过对市场调研、分析,自主定位、自主研发、自行生产,自由推广和销售各类自有品牌的产品。欣融食品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代理业务、选材咨询及配方研究,主要代理销售雀巢、三菱化学食品、索尔维等大型国际知名企业的部分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在代理合同限定的区域内进行渠道推广管理以及代理产品的应用研究。

因此,欣融食品与海融科技各自的主营业务、产品、客户、行业均不同,产品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欣融食品与海融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欣融食品与海融科技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数量很小,也不影响各自的独立性。

威高骨科()—上市时间:.6.39

根据威高骨科首发时披露的信息,威高骨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瑞邦与发行人同属于骨科医疗器械板块,上海瑞邦与发行人子公司明德生物仅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一级产品类别存在重合,但其二级产品类别不同,且两种产品在治疗部位、临床用途、主要适应症、主要对应科室、主要材料、结构形态、病理机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技术原理均存在明显差异,两类产品不存在替代性和直接竞争关系,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双方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截至目前,明德生物所经营的骨水泥业务极小,报告期整体收入占发行人收入比例不足0.7%,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极小。因此,威高骨科与上海瑞邦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2)首发上市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中判定“竞争”要素的核心是可替代性。如果待比较的产品/服务之间,不存在可替代性,一般可以认定为不构成竞争。

参考案例:

新天绿能()—上市时间:.6.29

根据新天绿能首发时披露的信息,新天绿能与关联方建投能源,均为电力供应企业,下游客户相同。但新天绿能以风力发电为主,建投能源以火力发电为主。从采购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国家政策、设备、技术、项目规划选址、商业模式和电力销售等多角度分析,在各自的目标市场中,新天绿能与建投能源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可替代性,因此,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天奥电子()—上市时间:.9.3

根据天奥电子首发时披露的信息,天奥电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电54所与发行人均从事北斗卫星应用业务,生产北斗卫星应用产品。中电54所与天奥电子之间的北斗卫星应用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①双方产品种类存在较大差异,中电54所的北斗卫星应用业务主要用于科研、装备检测和测试,面向位置、地理、遥感信息应用为主的导航运营服务;发行人的北斗卫星业务主要包括授时功能为主的北斗卫星手表以及基于北斗短报文功能为主的防灾减灾应急预警终端和系统。

②双方市场领域具有明显差异,中电54所的北斗卫星应用业务主要面向特殊应用领域(军事)、行业应用领域(人防、水利、交通、旅游等)及大众应用领域(老人儿童等);发行人的北斗卫星应用业务主要面向防灾减灾、指挥协同、户外运动、野外作业和商务休闲等领域。

③核心技术来源不同,双方北斗卫星应用技术来源于各自独立技术研发和积累,技术来源独立。

1.3同业竞争的规范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问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从现行的规则角度讲,如果同业竞争占比不大,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上市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一般需要通过收购或注销竞争企业的方式规范、解决。

参考案例:

瑞科汉斯()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电企电力主营电力设施承装,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通过注销电企电力的方式,解决了发行人与电企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

锐捷网络(预披露)

根据锐捷网络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锐捷网络控股股东控制的升腾咨讯在云桌面领域与锐捷网络存在部分重叠,且客户也存在部分重叠。但升腾咨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及毛利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的比例远低于30%。报告期内,升腾咨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2.3%、9.83%、5.60%;升腾咨讯云桌面业务毛利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5.91%、5.93%、3.58%。因此,升腾咨讯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同业竞争问题的延伸核查

2.1延伸核查的范围

除1.1所述关联方之外,现行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对其他关联方的同业竞争情形进行核查,但是从首发业务审核的实践案例来看,审核机构仍可能对发行人其他重要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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