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票据资产证券化目前存在哪些问题从四个

票据资产证券是票据市场加速转型发展的第一个产品,自年3月首单票据资产证券化落地之后,至今已发行许多单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票据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票据转型的重要产品,但是对于具有万亿交易量的票据市场,它的发行规模并不算太突出,主要是该产品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问题。

一、票据资产标准化的问题

四部委于年联合引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文称为《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突出特征在于其对金融领域诸多业务做出了严格的规范,比如如何进行资金池管理、刚性兑付业务的处理等等。

其中,对“非标”资产投资的限制成为对票据业务影响最大之处。针对何为标准债券资产,《资管新规》对此做出了明确界定,具体如下:

(一)等分且可交易在非公开发行项下(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合格的投资者不少于2个,最小交易单位系票面金额,或者系票面金额的整数倍,交易合同文本标准。

(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在发行文件中需明确以下几点内容:首先,投资者和发行人应当就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等等问题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设定。其次,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再次,文件中应对偿付投资者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发行人系通过现金或金融工具偿付,抑或通过其他方式。最后,应当对发行金额、利率确定方式、承销方式等等要求进行明确。

(三)登记需集中,托管需独立债权资产不可随意登记与托管,需在特定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进行,此债券市场需得到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管理部门的认可。

(四)在定价公允的前提下完善流动机制通过做市机构做市、承销商估值推动双边报价及竞价撮合等交易。买卖双方通过对市场以往成交价格与市场估值的考量,最终定价。当然,如若尚无资产历史报价可供参考,那么第三方估值便成为核心考量之因素。

估值机构需要符合相应资质,基础条件是公司结构完整,在面对利益冲突时能够及时调停,在估值工作中能够通过严谨且公开的方式方法确保估值结果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五)交易需在国务院认可的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内进行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登记机构还是托管机构,都需要获得特定的资质认可。相应的,此类基础设施服务机构也就需要进行统一监管。

这些机构需要依据分层、互补、多元的原则与其他基础设施合作,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服从证券市场的统筹规范。显然基于此界定,目前票据资产不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尽管如此,就非标资产来看,若论流动性最好的资产当属票据资产,尤以银票为代表。

而《资管新规》的规定必然对票据资产的吸引力产生负面冲击,故票据资产标准化便成为亟待考量的问题。

二、破产隔离的有效性存疑的问题

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票据的流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债权债务关系要真实。简言之,如若交易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那么票据资产就不能被直接转让。

从实践中来看,票据资产收益权是允许作为基础资产入池的,这也是票据证券化的有力佐证。尽管基于此大多数票据资产证券化都设计了诸如票据质押担保、全额保证金等措施,但以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并不能完全实现破产隔离。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

现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性不相适应上。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尚无配套的能够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也无构筑破产隔离制度的法规。另外,由于法律文本的欠缺,现实中关于信息披露标准的要求难以统一,资产担保纠纷矛盾较多,担保机构的统筹运作缺位,种种的不规范最终导致风险集中于投资者身上。

因此,若要维护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规范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税收、转让等各个方面,让证券化资产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实现营利性。

四、入池资产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若承兑未到期商业汇票,即令其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如若商业票据承兑人信用风险较差,又若池中基础资产,行业集中过高,一旦其中底层资产票据到期无法解付,将影响专项计划的正常运作,投资人的权利将受到侵害。

虽然票据交易量在货币市场中占据核心地位,由于我国针对票据的信用评级体系尚未构建完毕,但这又关乎交易标的,因此二者之间的不协调不得不引起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zl/6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