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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凭证,将迎新规

中国基金报晨曦

作为银行保本理财优质替代的券商收益凭证,即将迎来新规!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系列配套文件,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中证协指出,自年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具体来看,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36条,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进行全面梳理。其中,《管理办法》对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与分类评级结果及净资本规模挂钩,评级下降的需压缩存量规模。

另外,对于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利率水平不超过比较基准的%。如按此标准,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揽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将有所下降。

来看详情——

实行分级余额管理

何为收益凭证?《管理办法》中将收益凭证的定义规范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资者支付单一固定利率,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发行条件上,《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且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另外,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券商,应当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在收益凭证的规模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推出了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30%、20%。

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每年动态调整,一旦出现评级下降该怎么办?对此《管理办法》中要求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收益凭证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协会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对于收益凭证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利率,《管理办法》也给出了约束标准: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证券公司设置提前终止条款的,不得违背上述最低期限要求。

比较基准为同一证券公司同年或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近似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同期未发行上述债券的,可参考其他证券公司同期发债利率或市场基准利率。

不得突破人限制

长期以来,收益凭证都作为低风险、稳收益的投资品类而存在。在“资管新规”落地后,收益凭证甚至在市场上传出“最后的保本理财”的名声。

然而,虽然风险等级要求很低,但收益凭证在管理上属于私募类,在宣传推介、投资者门槛等方面有诸多限制。

《管理办法》中即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

同时,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

不得公开宣传,亦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由证券公司自行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销售人员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客观揭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上,《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风险特征划分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匹配销售。

认购门槛方面,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浮动收益不得挂钩

私募、场外衍生品

兼具收益性和灵活性的浮动收益凭证,在此次《管理办法》中亦进行了多方规范。例如,《管理办法》要求,内嵌期权和互换的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应当分别参照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挂钩标的管理、合约设计、对冲管理等各项工作。

另外,在挂钩标的管理上,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标的资产。浮动收益凭证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资管产品、场外衍生品,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风险揭示上,《管理办法》要求,浮动收益凭证的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对收益凭证性质、结构、挂钩标的、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及最大可能损失的说明。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损失幅度不得超过挂钩标的变动幅度,同时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在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金损失的最大比例。

风控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内嵌衍生品部分在衍生品设计、对冲交易、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纳入公司场外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银行保本理财优质替代

自年5月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对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银行理财、公募、私募、券商资管产品、信托等大类理财品类而言,收益凭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略显陌生。

中国基金报记者观察到,目前多家券商APP中将收益凭证置于“理财”-“定期”板块,属于低风险理财范围。

亦有一线客户经理向记者表示,收益凭证不能提前购回,只能到期后本息自动到账,“保本”写入合同当中。“风险等级要求低,但属于私募类,不能公开宣传,比较矛盾。”

另外,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利率水平不超过比较基准的%。如规范正式落地后,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揽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或将有所下降。

记者获得的一份某中型券商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显示,该期产品发行规模为万元,产品期限天,固定收益类3.7%(年化),最低认购金额5万,按照1万元整数倍递增;募集资金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从产品要素来看,固定收益凭证与曾经广受投资者欢迎的预期收益型银行理财较为类似。

同时,由于“本金保障”的特性,收益凭证也与结构性存款一样,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理财的重要途径。例如,1月14日,全柴动力即发布公告称,认购万元的华安证券“远扬鑫利31期浮动收益凭证”,预计年化收益率为2.80%-3.56%,产品期限为天,收益类型为“本金保障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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